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
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
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
6月18日,湖南省益阳市(yìyángshì)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,发现资江(zījiāng)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出现3起违规放牧行为。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阻,督促农户将牛群迅速(xùnsù)驱离保护区,并协助他们完成现场牲畜粪便清理工作,及时消除(xiāochú)水源污染隐患。
随后,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联合长春镇(zhèn)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涉事农户进行严肃批评教育(jiàoyù)。执法现场,工作人员详细讲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(fángzhìfǎ)》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等(děng)法律法规,明确告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严禁开展放牧、养殖、垂钓(chuídiào)、游泳等污染水体活动。执法人员强调,放牧产生的牲畜排泄物会直接污染水体,且可能(kěnéng)破坏保护区植被,加剧水土流失(shuǐtǔliúshī),严重威胁水源水质安全。
涉事农户(nónghù)深刻认识到(dào)了自身行为的(de)错误,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绝不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等污染水体活动。同时,还主动提出将加强自我约束,积极向周边村民宣传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重要性,共同维护水源地生态环境(shēngtàihuánjìng)安全。
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相关负责人(fùzérén)表示,将持续(chíxù)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(bǎohù)区的(de)巡查力度,严厉打击各类污染水体行为,确保全区人民的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。同时,也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环保意识,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。
什么是(shì)饮用水水源地?
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(如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医院、学校(xuéxiào)、餐饮业(cānyǐnyè)、旅游业等用水)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。包括(bāokuò)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地下水等。
在(zài)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里从事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:禁止(jìnzhǐ)在饮用水水源(shuǐyuán)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(yǔ)供水设施(shèshī)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(guānbì)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、旅游、游泳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。
违反(wéifǎn)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何种责任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(de),由县级(xiànjí)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10万元(wànyuán)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(bìng)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拆除(chāichú)或者关闭:(一)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(xīnjiàn)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(gōngshuǐ)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(jiànshèxiàngmù)的;(二)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;(三)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、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,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。
在(zài)饮用水(yǐnyòngshuǐ)水源一级(yījí)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(wūrǎn)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,由(yóu)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2万元(yuán)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、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我们(wǒmen)应该怎么做?
×不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(jìnxíng)烧烤、游泳、垂钓和戏水;
×不要将生活污水和垃圾(lājī)往河道内排放和倾倒;
×不要在河道边堆放(duīfàng)固体废料,以及私自焚烧垃圾;
×不要(búyào)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和规模养殖;
×不要在河道边清洗(qīngxǐ)衣物、车辆和农作物;
×不使用高残留、剧毒(jùdú)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;
×不使用一次性购物袋(gòuwùdài),重复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;
×不乱扔(rēng)废旧电池和医疗垃圾;
√洗衣服时选购(xuǎngòu)无磷洗衣粉和洗涤剂;
√捡拾(jiǎnshí)河道周边垃圾;
√发现有污染水源的现象要及时劝阻或拨打12345举报(jǔbào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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